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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行初字第86号 (3)
  第三人机场集团公司述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所作拆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维持。另外,被告已向第三人核发了延长拆迁期限的通知。
  第三人机场集团公司向本院提交(2008)闵行初字第106号行政判决书及(2008)沪一中行终字第403号行政判决书,旨在证明2006年9月6日第三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及进行评估的情况并出具评估报告送达原告,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未能达成一致。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法律依据均提出异议,认为《拆迁条例》和《实施细则》是针对城市国有土地,而被告所举法律依据1《若干规定》既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行政规章,并已失效。法律依据2至5不适用农村集体土地,是针对城市房屋拆迁,且已过了六个月的期限。对于被告提交的事实证据1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同意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批复、拆迁方案及拆迁补充方案、批复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显示的拆迁人并非第三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不合法;事实证据1中的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房屋拆迁委托补充合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合法性不认可,证明拆迁被转托,房屋拆迁与闵一公司没有关系。对于被告提交的事实证据2中的户籍资料、宅基地使用权申报表、使用调查草表、勘丈记录表、面积量算表及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对于事实证据2中的动迁户人口及有证建筑面积核定表有异议,认为核定人口应由拆迁人进行,不应由土地管理所盖章,其中229平方米的批准面积没有异议,但对于176.10平方米有异议,应为97×2平方米,该表左下方的建筑面积等内容存在更改;事实证据2中的房屋有证面积认定报告单及送达回执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报告单的数据是采用伪造过的数据。对于被告所举事实证据3均有异议,估价报告没有估价师签名,遗漏了原告房屋装修和附属物,且报告没有附照片,不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对于被告提交的事实证据4不予认可,谈话笔录是伪造的。被告当庭提供的事实证据5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对于被告提供的执法程序证据持有异议,认为裁决超过申请期限不应受理,且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裁决;此外,原告提交的是复估申请,而不是鉴定申请,但被告却进行鉴定,没有依据,且结果遗漏了相关事实,因此该鉴定报告违法。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第三人对其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对于证据3、4、6、7认为与本案无关,证据2中的宅基地使用费收据并不代表该面积就属合法有证面积,证据5的估价分户报告备注中已明确了二次装潢和附属设施等明细详见附表,附表被告已提交法院。
  对于第三人所举证据,被告不持异议,原告则认为判决书上所称评估报告送达时间不正确。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6日,第三人机场集团公司因虹桥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前期基础性开发(二期)项目建设需要,取得闵房地拆许字(2006)第3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坐落于闵行区华漕镇范巷村柏树桥19号房屋所在地块进行拆迁,拆迁实施单位为上海闵行闵一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该许可证核定的拆迁期限为2006年9月8日至2007年3月31日,后经批准延长至2014年8月31日。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因第三人与原告方未能就闵行区华漕镇范巷村柏树桥19号房屋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第三人向原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裁决,原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于2008年6月2日作出了闵房地[2008]283号房屋拆迁裁决。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0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所作的上述房屋拆迁裁决,本院于2008年11月6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6日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原告方房屋被拆除,但第三人与原告方就拆迁补偿安置经协商仍未能达成协议,第三人申请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对闵行区华漕镇范巷村柏树桥19号原告方房屋拆迁估价报告进行鉴定,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于2013年3月4日出具鉴定结果报告,维持上海城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结果。第三人于2013年3月18日向被告提出了正式补偿安置方案,申请被告裁决,被告于次日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会议通知,被告通知拆迁双方进行调查与调解,但双方协商未果。被告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了本案讼争的闵房管[2013]88号房屋拆迁裁决,并向当事人进行了送达。
  另查明: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范巷村柏树桥19号房屋系私房,土地系集体所有土地征用。根据原告户的宅基地使用证及建房批准文件记载并经认定,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为152.10平方米,实测阳台面积38.40平方米,备案面积47.90平方米,合计238.40平方米。上海城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评估,估价时点为2006年9月6日,有关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已送达原告户。该房屋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为1,480元,价格补贴系数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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