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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天培。
委托代理人耿峰,上海文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永康。
委托代理人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B,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C,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
上诉人沈天培、沈永康因要求撤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答复函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2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天培的委托代理人耿峰、上诉人沈永康及其委托代理人A、被上诉人市卫计委的委托代理人B、C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D系沈天培的女儿、沈永康的姐姐,于2011年6月25日因肺炎、支气管哮喘进入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院)治疗,于同年6月28日因抢救无效死亡。沈天培、沈永康于2013年5月13日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卫计委邮寄《举报和申请》及相关举报申请材料,对市一院及其医务人员E、F、G、H进行举报,举报事项为:1、E、F、G、H擅自独立无证行医违法;市一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法;2、市一院缺失或隐匿患者D关键住院病历资料违法;3、在D病历资料(具有法律作用的医学文书)中,E、G、H伪造他人签名的行为违法,市一院伪造病历资料违法。申请事项为:依法对沈天培、沈永康的举报事项立案查处;对违法事实和责任予以认定;相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职权移送处理;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沈天培、沈永康。
市卫计委于2013年5月5日接到新闻媒体举报,反映市一院存在非医师开展执业活动的情况,市卫计委于当日立案,并于同年5月5日、5月8日、5月15日对市一院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了调查。市卫计委于同年5月23日收到沈天培、沈永康的上述举报材料,因举报的第一项内容与市卫计委接到的新闻媒体举报内容相同,市卫计委对第一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对沈天培、沈永康举报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市卫计委按属地管辖原则转原虹口区卫生局(2013年7月5日划入虹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查处理。有关沈天培、沈永康举报的第一项内容,市卫计委经调查后于同年7月26日结案,认定市一院存在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单独书写医疗文书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市卫计委于同年8月7日向市一院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于同年8月21日向其发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并送达市一院。有关沈天培、沈永康举报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原虹口区卫生局于同年5月31日立案调查,于同年6月20日向市一院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于同年6月24日结案,认定违法事实不存在,不予处罚。原虹口区卫生局于2013年6月24日将处理情况汇报市卫计委。市卫计委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答复函,并送达沈天培、沈永康。沈天培、沈永康不服该答复,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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