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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6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陈宝。
  委托代理人葛苇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岳彩新。
  委托代理人孙尧。
  委托代理人嵇萍。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陈宝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行初字第114号行政判决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刘陈宝死亡,本案审理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一四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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