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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张振潮。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周巍。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周鸿玲。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国栋。
  委托代理人黄根妹。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雪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顾云飞。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宝山区馨良苑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丁鸿华。
  上诉人张振潮、周巍、周鸿玲、朱国栋、罗雪兰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张振潮、周巍、周鸿玲、朱国栋、罗雪兰系馨良苑小区业主。2012年6月27日,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山房管局)公告该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为东至南泗塘,西至新二路,南至高境派出所,北至四季绿城。2012年8月6日,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境镇政府)会同宝山房管局组建成立馨良苑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公告其成员名单。2012年8月23日,筹备组公告该小区建筑总面积为91,703.2平方米,业主总人数投票权数为1,139人,其中建设单位投票权数为0。后筹备组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并于2013年2月21日公告丁鸿华、王润康、杨淑萍、蒋玉林、萧智强5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文本内容。2013年4月2日,筹备组公告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将以书面投票形式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并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表决票将由工作人员分发至各业主,发放时间为2013年4月8日至16日16时止;表决票的回收时间为2013年4月8日至17日16时止;表决票开票时间为2013年4月18、19、20日3天,地点为居委二楼会议室,并公告了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送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名单。后工作人员以上门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发放了表决票,并以当面回收及设定点投票箱的形式回收了表决票。2013年4月18日,筹备组在高境五村居委会二楼会议室对表决票进行了开票,工作人员对表决票进行了公开唱票、计票、监票,并于当天完成了全部开票工作。根据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定及由总监票人、总唱票人、总计票人签字确认的《馨良苑小区业主大会表决汇总统计表》的记载,筹备组实际送达三个文本表决票1,085张,回收984张,其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同意票895张,同意业主人数比例为78.58%,专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为78.16%;《管理规约》同意票898张,同意业主人数比例为78.84%,专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为78.37%;《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同意票897张,同意业主人数比例为78.75%,专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为78.30%。筹备组实际送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表决票1,085张,回收984张,其中丁鸿华同意票839张,同意业主人数比例为73.66%,专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为73.06%;王润康同意票803张,同意业主人数比例为70.05%,专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为69.90%;杨淑萍同意票797张,同意业主人数比例为69.97%,专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为69.55%;蒋玉林同意票833张,同意业主人数比例为73.13%,专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为72.53%;萧智强同意票852张,同意业主人数比例为74.8%,专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为74.11%。会议决定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了丁鸿华、王润康、杨淑萍、蒋玉林、萧智强为业主委员会委员。2013年4月19日,馨良苑业主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会议,选举丁鸿华任主任、萧智强任副主任。2013年4月20日,筹备组将馨良苑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等事项在小区内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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