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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134号 (3)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邹玉英、陈志华、陈志明、陈志鹏、陈志鸿、陈志荣、陈志芸、陈志坚、姚金水、姚唯平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代理审判员 崔胜东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韩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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