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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继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立强。
  委托代理人徐家骥,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继孙因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继孙,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虹口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家骥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虹口区政府于2013年1月发布《关于虹口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将本市虹口区93街坊列入旧区改造范围。上海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关于确认虹口区92街坊等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的复函》,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虹口区旧区改造指挥部共同确认,同意93街坊列入本市旧城区改建范围,并确定该地块房屋征收的四至范围。同年4月26日,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房管局)发布《虹口区93街坊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公告》以征询地块内居民对旧城区改建的意愿,并于次日公告《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同年5月12日,虹口房管局作出《虹口区93街坊地块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结果公告》,显示愿意旧城区改建的居民户数占应征询户总数的95.4%,超过《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细则》)所规定的90%,将启动该地块旧城区改建工作。同月8月2日,虹口区政府作出《关于对<虹口区93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就该补偿方案开展意见征询工作。虹口房管局于同月对虹口区93街坊的房屋征收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制作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虹口区政府于同月20日召开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虹口区93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听证会,并形成会议记录及签到,期间还多次召开居民座谈会。同月30日,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存入上海农商银行广中支行北外滩93街坊地块房屋征收项目货币补偿资金存款人民币2.01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同年9月2日,存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北支行北外滩93街坊地块房屋征收项目货币补偿资金存款0.67亿余元,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同年8月30日93街坊征收资金到账3.8亿元,共计6.48亿余元。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3年8月19日签订《北外滩91号、92号、93号街坊旧区改造地块土地储备贷款合作协议》,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陆续签订购房协议,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安排宝山罗店等动迁安置房源,该地块所需安置房源及启动资金到位,后续资金已形成计划。2013年9月2日,虹口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补偿方案,同意发布93街坊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决定。2013年9月3日,虹口区政府作出虹府房征[2013]9号《房屋征收决定》,主文为:“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海门路,南至东长治路,西至公平路,北至唐山路、昆明路。土地面积21,472.7平方米。”该房屋征收决定同时附补偿方案,并在征收地块范围内公告。谢继孙承租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沪府复决字(2013)第4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虹口区政府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决定。谢继孙仍不服,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虹口区政府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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