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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157号 (2)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征收细则》规定,虹口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工作,其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职权。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1、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虹口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是否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2、安置房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征询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补偿方案修改意见是否符合被征收人意愿。
  关于争议焦点1,原审法院认为,《征收细则》第十七条明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包括货币补偿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两部分。虹口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已通过调拨动迁安置房、定购商品房等方式获得充足的安置房源,并且该地块征收专用账户中已到位启动资金6亿余元,剩余资金亦有相应计划及承诺,虹口区政府认为上述资金和安置房源足以保证房屋征收的顺利实施具有事实依据。谢继孙认为虹口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补偿安置资金未足额到位,缺乏依据,难以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2,原审法院认为,沪府办发(2012)24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中明确,被征收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就近地段范围可以为被征收房屋所在的行政区域或者相邻行政区域范围内。虹口区政府提供的就近安置房源彩虹湾二期位于虹口行政区域内,符合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3,原审法院认为,事先征询是虹口区政府针对旧区改造地块内复杂的房屋类型,为充分了解、尊重居民改建意愿所做的一项工作,与《征收细则》中的征询程序并无冲突。虹口区政府通过事先征询了解居民对93街坊旧区改造意愿后,经有关部门确定征收范围,根据《征收细则》相关规定组织征询改建意愿,在90%以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后,方进行93街坊旧城区改建。虹口区政府上述征询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谢继孙的异议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4,原审法院认为,虹口区政府公示补偿方案修改稿后依法组织听证会,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在补偿方案修改稿中针对主要争议予以修改,获得多数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认可,使签约比例达到法定要求。谢继孙提供的材料反映了具体实施过程中在选房的方式、时间安排上有所不当,今后可进一步改进方式,高效工作同时兼顾便民。但谢继孙以此认为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形同虚设,要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综上,虹口区政府根据《征收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市相关部门确定该地块的房屋征收范围,将该地块的旧城区改建列入了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关旧城区改建的意愿征询,补偿方案的拟订、公布和征询、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的讨论、决定和发布等主要行政程序和环节符合《征收细则》的相关规定。虹口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谢继孙要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理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谢继孙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谢继孙不服,上诉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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