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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子荣。
委托代理人王勇,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连生,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益洋。
委托代理人陈培贤。
原审第三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颖。
委托代理人褚秀亮。
委托代理人王素芳。
原审第三人张子娟。
原审第三人张子成。
原审第三人张子寿。
原审第三人张子英。
上诉人张子荣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子荣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张子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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