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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化龙。
  委托代理人刘惠生。
  委托代理人陈文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郑浩。
  委托代理人王德杰,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孟海明。
  两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友龙。
  上诉人王化龙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化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惠生、陈文娟,被上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郑浩、王德杰,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下称市土储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土地储备中心(下称黄浦土储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友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市土储中心、黄浦土储中心因“黄浦区董家渡15B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建设,于2010年9月28日经批准取得沪黄房管拆许字(2010)第0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本市董家渡路XXX号房屋属拆迁范围内,该房屋原权利人为陈静媁(2010年1月申报死亡),现该房屋由陈静媁之子王化龙继承,房屋类型旧里,部位全幢,合计建筑面积97.4平方米(建筑面积68.7平方米,另有阁楼28.7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面积67.4平方米,非居住建筑面积30平方米(系王化龙经营上海黄浦区万国大众饮食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经上海市黄浦区房地产测绘中心测绘,该户另有搭建30.86平方米用于居住,另有一高度1.2米以下的二层室内阁13.34平方米。该户在册户口6人,即王化龙、王海鹰、陈文娟、王海雄、王元辰、王婉晴,因王海雄与王晓燕于1999年3月结婚,予以计算安置人口,该户核定计算人口7人。根据黄府发[2010]23号文和基地告居民书等有关规定,该地块价格补贴系数为30%,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每户15平方米。经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王化龙户居住房屋市场单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9,590元,低于该地块居住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200元,非居住房屋市场单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400元。从有利于被拆迁户出发,拆迁人愿按该地块居住房屋市场评估均价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拆迁人可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1,428,880元、被拆居住房屋价格补贴428,664元、套型面积补贴318,000元、自行购房补贴471,800元、未见证面积补贴604,547.40元、居住困难户补贴10万元、居住房屋合计货币补偿款3,351,891.40元;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款1,512,000元、自行购房补贴36万元,停产停业补贴2万元,装潢补贴3万元、营业执照补贴10万元、非居住房屋合计可得货币补偿款2,022,000元。在拆迁过程中,市土储中心、黄浦土储中心与王化龙户协商,并提供了价值补偿、本市浦东新区航头路、闵行区汇延路等房屋供该户选择等安置补偿方案,但仍未能与该户达成安置补偿协议。黄浦房管局于2013年10月8日收到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于同日受理后,通知王化龙户和拆迁人于2013年10月11日召开了审理协调会,王海鹰、王海雄和拆迁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了会议,但双方仍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黄浦房管局经审查,认定拆迁人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方式安置被拆迁人王化龙户(上海黄浦区万国大众饮食店)至本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航头镇环镇东路XXX号XXX-XXX层店铺产权房,并结算房屋调换差价款,支付被拆迁户自行搬迁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费等的安置方式并无不当,遂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黄房管拆[2013]0586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主文为:一、拆迁人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被拆迁人王化龙等户(上海黄浦区万国大众饮食店)至本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10.57平方米,单价11,128元每平方米,航头镇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81.90平方米,单价10,700元每平方米,航头镇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7.21平方米,单价10,593元每平方米,航头镇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80.58平方米,单价10,807元每平方米,上述四套房屋合计建筑面积350.26平方米,合计总价3,795,466.55元。浦东新区航头镇环镇东路XXX号XXX-XXX层店铺产权房,建筑面积192.29平方米,单价8,217元每平方米,房屋价格1,580,046.93元。二、王化龙等户(上海黄浦区万国大众饮食店)应得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5,373,891.40元,现拆迁人提供了四套产权房及店铺产权房总价为5,375,513.48元,王化龙等户(上海黄浦区万国大众饮食店)应支付给拆迁人房屋调换差价款1,622.08元;三、被拆迁人(户)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至本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航头镇环镇东路XXX号XXX-XXX层店铺产权房,并将现居住使用的本市董家渡路XXX号全幢房屋及其搭建附属建、构筑物交拆迁人拆除;四、拆迁人应于被拆迁人(户)搬离本市董家渡路XXX号全幢房屋及其搭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该户搬家费1,168.80元、热水器移装费300元、空调移装费1,600元、有线电视移装费300元、电话移装费140元、宽带移装费90元,家用(独用)电表按实结算,以及按国家及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等费用。若强制搬迁的,拆迁人将不支付搬家费补贴;五、被拆迁人(户)收到裁决书后,履行裁决或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拆迁人应按规定支付该户签约奖励费、按期搬迁奖励费等费用。王化龙收到该拆迁裁决后不服,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房屋拆迁裁决。王化龙仍不服,起诉要求撤销黄浦房管局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黄房管拆[2013]0586号房屋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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