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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行初字第80号
  原告王家连。
  委托代理人王保瑞。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法定代表人吴培根。
  委托代理人陈浩。
  委托代理人冯兵。
  第三人徐岗。
  委托代理人朱轶宸,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家连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家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 云
审 判 员 张秋萍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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