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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行初字第28号
原告张景骞。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韩朝阳。
委托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张景骞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因原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秋萍
审 判 员 徐寨华
人民陪审员 莫英杰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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