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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行初字第29号
  原告张景骞。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韩朝阳。
  委托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骞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张景骞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秋萍
审 判 员 徐寨华
人民陪审员 徐怀清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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