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行初字第389号
原告刘陈宝。
委托代理人葛苇刚。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
委托代理人谢文哲,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梦女。
原告刘陈宝不服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作出被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证据及依据。经当事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白静雯于2014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刘陈宝的委托代理人葛苇刚,被告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谢文哲、任梦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房管局于2013年9月5日出具沪房管复告(2013)254号告知书,告知原告刘陈宝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刘陈宝诉称:原告系本市天水路XXX弄XXX号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该私房被拆除。原告的儿媳虞军通过向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区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得了沪房(虹)拆证字(99)NO.XXXXXXX《房屋拆除工程开工许可证》和拆许字(2000)第17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上述《房屋拆除工程开工许可证》的拆房期限为1999年11月12日至2000年4月30日,《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的拆迁期限为2000年4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原告通过信访得知原告的私房于2000年5月被拆除,不在《房屋拆除工程开工许可证》核准的拆房期限内。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虹口区房管局也未能提供沪房(虹)拆证字(99)NO.XXXXXXX《房屋拆除工程开工许可证》的延期许可通知。原告认为虹口区房管局不核发该延期许可通知系违法,故于2013年7月向虹口区房管局申请要求其核发沪房(虹)拆证字(99)NO.XXXXXXX《房屋拆除工程开工许可证》的延期许可通知。虹口区房管局于同年8月13日出具(2013)虹房管告字第940号行政告知书,告知原告其申请核发所谓的沪房(虹)拆证字(99)NO.XXXXXXX《房屋拆除工程开工许可证》的延期许可通知不属于《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要求,也不属于其下属虹口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站的职权范围和工作要求范围,并告知对答复书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原告不服,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却于2013年9月5日作出沪房管复告(2013)254号告知行为,认为虹口区房管局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可申请信访复查复核。原告就向被告申请信访复查,被告于同年9月18日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原告虹口区房管局行政告知书注明的救济途径是行政复议和诉讼,故对原告信访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原告系肿瘤患者,对被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表示不满,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沪房管复告(2013)254号告知行为,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被告市房管局辩称:经查,虹口区房管局的告知书系对原告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解释,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被告告知原告其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原告实体权利和义务,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被告所作告知行为合法正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另对虹口区房管局在信访件中告知复议或诉讼救济途径的做法,被告已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指出,该局在梳理和整改中。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陈宝于2013年7月7日向虹口区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核发沪房(虹)拆证字(99)NO.XXXXXXX《房屋拆除工程开工许可证》的延期许可通知。虹口区房管局于同年8月13日出具(2013)虹房管告字第940号行政告知书,告知原告其申请核发所谓的沪房(虹)拆证字(99)NO.XXXXXXX《房屋拆除工程开工许可证》的延期许可通知不属于《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沪房[1994]修字发第292号、沪房地法[1996]933号)相关规定的要求,也不属于其下属虹口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站的职权范围和工作要求范围,并在告知书结尾部分告知对答复书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原告不服,于2013年8月27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13年9月5日出具沪房管复告(2013)254号告知书,告知原告其经审查,虹口区房管局的行政告知书系对原告提出问题的答复和解释,没有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根据沪房[1994]修字发第292号、沪房地法[1996]933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明确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后,必须与施工单位共同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资格认可证、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等资料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办理开工核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工。上述规定中无核发《房屋拆除工程开工许可证》延期许可通知的规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