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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78号
  原告沈天培。
  委托代理人耿峰,上海文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永康。
  被告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建光。
  委托代理人张智。
  委托代理人陆廷岚。
  原告沈天培、沈永康诉被告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天培的委托代理人耿峰、原告沈永康,被告市卫计委的委托代理人张智、陆廷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卫计委于2013年7月29日对原告沈天培、沈永康有关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院)及其医务人员顾健炜、施涛、郑海明、闫卫国的举报和申请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为:1、关于4名医生的资质问题。闫卫国为市一院的进修医生;顾健炜、施涛、郑海明三人为市一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医生,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开展临床诊疗活动。其中顾健炜、施涛尚未取得医师资格,郑海明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于2011年8月变更至市一院。患者沈萍的部分医疗文书由顾健炜、施涛、郑海明单独书写,未经上级医师及时审阅并签名,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市一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市一院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单独书写医疗文书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被告将对该院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将予以医疗机构不良职业行为记分;2、关于封存的患者整套病历中缺失医嘱单的问题。根据目前调查情况,无法认定市一院存在隐匿病历的行为,针对该院在保管病历资料方面的问题,原虹口区卫生局(2013年7月5日划入虹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对该院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3、关于病历中涉嫌伪造签名的问题。根据目前的调查情况,市一院存在医务人员代签名的问题,得到了相关医生的同意。针对该院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原虹口区卫生局已对该院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
  被告依法向本院提供以下法律依据和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证明被告对原告的举报事项具有处理的职权,同时被告具有依据管辖原则将案件移送原虹口区卫生局处理的职权;2、《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卫政法发[2005]357号《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作为适用法律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章、第四章作为执法程序依据;3、市一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郑亚群、钟力炜、王兴鹏的身份证和委托书;4、张旻、张鹏宇、周新、郭海英的医师执业证书,证明四人均为市一院执业医师,具有相应的医师资质;5、顾健炜、施涛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培训暨劳动合同,证明顾健炜、施涛具有医学学历,正在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6、闫卫国的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书、进修材料,证明闫卫国具有医师资质,当时是市一院的进修医师;7、郑海明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培训暨劳动合同、医师执业证书,证明郑海明具有相应执业资质,但当时尚未变更执业注册地点;8、被告于2013年5月5日、5月15日对市一院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被告的现场检查情况;9、被告于2013年5月5日、5月8日、5月15日对郑亚群、钟立炜、张旻、张鹏宇、郭海英的询问笔录,证明顾健炜、施涛、郑海明是在上级医生的带教下工作,上级医生未及时在病历上签名;10、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不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卫生监督意见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证明被告于2013年5月5日接到新闻媒体举报,反映市一院存在非医师开展执业活动的情况,被告于当日立案,经调查后于同年7月26日结案,针对市一院存在的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单独书写医疗文书的行为,于同年8月7日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于同年8月21日发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并送达市一院,被告执法程序合法;11、沈萍在市一院治疗的病历资料;12、原虹口区卫生局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电话记录、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结案报告、卫生监督意见书,证明原虹口区卫生局针对原告投诉举报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进行调查处理,已经履行职责;13、两原告的举报申请材料、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处理单、信访处理单、投诉举报移交处理单、处理情况汇报,证明被告于2013年5月23日收到原告的举报材料,针对原告举报的第二、第三项内容,被告按属地管辖原则转原虹口区卫生局调查处理,原虹口区卫生局于2013年6月24日将处理情况汇报被告;14、被告于2013年7月29日给原告沈天培、沈永康的书面答复,证明被告将调查结果书面答复两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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