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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78号 (5)
  驳回原告沈天培、沈永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沈天培、沈永康负担(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澄宇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邹加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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