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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行初字第11号 (4)

驳回原告高雷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高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左祥瑞

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

代理审判员 朱 骏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审 判 长 左祥瑞
代理审判员 朱 骏
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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