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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赔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图尔君•喀优木。
委托代理人王成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法定代表人韩力鸣。
委托代理人徐志刚。
上诉人图尔君•喀优木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行赔初字第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10月,图尔君•喀优木结识了案外人许皆欣,两人之间进行了多次和田玉原石交易。2011年12月,双方因货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2011年12月22日晚,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凌云路派出所(以下简称:凌云路派出所)接图尔君•喀优木等人报案,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2011年12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徐汇分局)对许皆欣以涉嫌诈骗罪予以刑事拘留。2011年12月28日,公安徐汇分局经侦查后认为,许皆欣涉嫌诈骗一案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该案,并于2012年1月19日将许皆欣释放。2011年12月24日,经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图尔君•喀优木就一块七十九公斤玉石(原石)书面承诺于2011年12月29日前集齐人民币109万元后再行协商。2011年12月23日,该玉石实际持有人石向才(案外人)将该七十九公斤玉石(原石)交付凌云路派出所代为保管,因图尔君•喀优木未能如约携带钱款再次进行协商,且石向才多次催促,凌云路派出所于2012年1月6日将七十九公斤玉石(原石)交还给了石向才。之后,图尔君•喀优木等人携109万元前往凌云路派出所要求换回七十九公斤玉石(原石),被告知该玉石已交还石向才。2013年5月20日,图尔君•喀优木向公安徐汇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因违法行政而遭受的玉石损失815万元,以及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300万元。公安徐汇分局于同年6月18日作出了沪公(徐)行赔字[2013]002号行政赔偿决定(以下简称:被诉行政赔偿决定),认为图尔君•喀优木与许皆欣之间系因玉石交易引发经济纠纷,图尔君•喀优木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其所受损失系由公安徐汇分局侵犯所致,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图尔君•喀优木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同年6月26日、9月17日,公安徐汇分局两次以挂号信方式将上述决定书邮寄送达图尔君•喀优木。图尔君•喀优木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行政赔偿决定并赔偿其玉石损失815万元及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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