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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36号 (2)
上诉人丁文辉诉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信访内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梅陇镇政府辩称,坚持原审答辩意见,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信访内容,应根据信访相关规定进行查询,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被上诉人具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执法程序并无不当。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1、由闵行区信访办转至贵机关的本人2013-11-17向国家信访局投诉函的全部内容及国家和各级政府相关机构的批示文件;2、贵机关收到该投诉函的确切时间及证明文件;3、该投诉函的编号”。根据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和依据,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信访事项内容的意见,予以采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上诉人答复上诉人请其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试行办法》等规定,向信访部门查询,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丁文辉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余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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