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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82号 (2)
上诉人沈峰认为被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平面图中将楼梯、卫生间等公用建筑面积划归第三人错误。对此,本院认为,原审审理过程中,上海市浦东新区房产测绘中心将被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平面图进行变更,变更后房屋平面图的红线范围未包含三楼的楼梯间,上诉人对变更后的房屋平面图予以认可,且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已向第三人发出通知,通知其办理更换图纸手续。故上诉人仍以被诉房地产权证房屋平面图错误为由,请求撤销被诉房地产权证,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可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沈峰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瑶华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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