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虹行初字第119号 (2)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及依据:
1.裁决申请书、第三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证明第三人向被告申请裁决及该公司基本情况;
2.沪虹房管拆许字(2010)第2-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委托协议书、工作人员上岗证、拆迁实施单位营业执照,证明第三人2010年7月22日取得拆迁许可,拆迁实施单位为上海虹口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拆迁期限暂时延长至2014年1月21日,原告户房屋隶属拆迁范围;
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情况说明、瑞虹路XXX弄XXX号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证明该房屋经评估,报告已送达原告户;
4.动拆迁建筑面积表、国有土地证查询回复、基本情况、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虹口区旧区改造居住困难户认定小组认定报告、瑞虹路XXX弄XXX号户籍证明资料摘抄及打印件、姚金水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延吉四村XXX号XX村XXX号XXX室户籍证明资料摘抄件及房地产登记簿、双阳二村XXX号户籍证明资料摘抄件、公平路XXX弄XXX号户籍证明资料摘抄件及土地证查询回复、陈志鹏夫妻二人身份信息、聚丰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户籍资料摘抄件及房地产登记簿、临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户籍证明资料摘抄件及房地产登记簿、陈志鸿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及离异证明、蓬莱路XXX弄XXX号户籍证明资料摘抄件、长阳路XXX弄XXX号户籍证明资料摘抄件、住房调配单、姚唯平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一二八纪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登记簿、陈志荣夫妻二人身份信息及黄陵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地产登记簿、陈志华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宝林七村XXX号XX村XXX号XXX室及白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登记簿、富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登记簿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陈莉雯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及户籍资料、水清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登记簿、陈志芸夫妻二人身份信息,证明瑞虹路XXX弄XXX号房屋为邹玉英等十个共有人,户籍在册人员十六人,经相关部门认定不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
5.原告户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告知单、资料送达签收单、情况说明、送达照片、手机短信截屏、2013年6月25日谈话笔录、告知函及邮寄凭证、补偿方案及看房单张贴公示照片和情况说明,证明第三人与该户协商,无法达成协议;
6.会议纪要、动迁工作联系单、动迁房源清单,证明裁决安置房为动迁配套商品房及房屋价格,第三人可予调配使用;
7.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送达回证、公示栏及原告房屋门上张贴照片、手机短信通知截屏、调查笔录,证明被告受理后,依法送达并组织调解,裁决程序合法;
8.2013年8月30日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决定、送达回证、张贴照片,证明被告依法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双方;
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条例》第十六条、《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为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参照虹府发(2010)9号文。
原告诉称,瑞虹路XXX弄XXX号房屋系私房,原告十人为共有人。2010年拆迁开始,原告便积极配合动迁工作,但第三人送达评估报告后就一直未再与原告户联系,直至2013年6月第三人代理人杨红英才至原告家准备商谈拆迁事宜。6月25日,原告代理人陈志华主动至动迁组办公室递交委托书,在杨红英等人诱导式提问下,随便谈了家庭实际困难。第三人即在裁决申请书上捏造事实,谎称原告户坚持要求二十套基地安置房源,而被告在原告多次去信反映的情况下,未加调查,以弄虚作假的伪证为依据作出裁决,严重侵犯原告权益,而且程序违法。故请求:1、撤销2013年虹房管拆裁字第169号房屋拆迁裁决;2、依法审查被告在裁决书中所称“于2013年8月14日、19日、27日三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的真实性;3、依法追究被告自身弄虚作假和明知申请人捏造事实搞伪证申请裁决,还不负责任地对原告下达2013年虹房管拆裁字第169号房屋拆迁裁决书;4、对瑞虹路XXX弄XXX号房屋面积漏量少算部分进行重新测量和计算。庭审中,本院向原告释明,告知其除诉讼请求1外,其他诉讼请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仍坚持要求法院在本案中处理。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1、网络曝光第三人伪造证据截屏;2、6月25日谈话笔录;3、6月25日谈话录音整理资料;4、被诉裁决书;5、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6、致被告法定代表人第一封信函;7、致被告法定代表人第二封信函;8、致动迁组的告知函;9、致被告法定代表人第三封信函;10、致被告法定代表人信函;11、致韩正书记第一封信函;12、致韩正书记第二封信函;13、致杨雄市长信函;14、致市人大主任信函;15、致市政协主席信函;16、致市房管局法定代表人信函;17、致杨红英短信声明;18、动迁组公告栏虚假材料;19、张贴在原告门上虚假材料;20、委托书收据;21、周围邻居被强迁案件;22、邻居见闻;23、陈志华丈夫给陈志华信函;24、五大案例对原告户的毁誉;25、8月26日邻居谈话录音整理;26、原告代理词;27、致杨红英重申谢绝活动短信;28、申请被告经办人李某某到庭对质;29、市环保局信访事项告知单;30、房屋拆迁估价单;31、要求作案团伙当庭对质申请;32、致旧改和房征工作指挥部信函;33、告动迁组的民事诉状;34、受理民事诉讼通知书;35、直接开庭审理要求;36、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词;37、致张斌院长信函;38、被告第一次会议通知;39、被告第二次会议通知;40、被告第三次会议通知。原告以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在裁决中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证据虚假,并造成原告户名誉损失及家庭矛盾,原告已提起民事诉讼,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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