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行初字第8号
原告张子荣。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益洋。
委托代理人陈陪贤。
第三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颖。
委托代理人褚秀亮。
委托代理人王素芳。
第三人张子娟。
第三人张子成。
第三人张子寿。
第三人张子英。
原告张子荣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子荣,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培贤,第三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褚秀亮、王素芳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子娟、张子成、张子寿、张子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年虹房管拆裁字第116号房屋拆迁裁决,认定瑞虹公司实施瑞虹新城旧区改造建设项目,于2010年9月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通过二轮征询。本市沙虹路XXX弄XXX号房屋位于拆迁基地范围内,张子荣、张子娟、张子成、张子寿、张子英系该房屋共有人,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用地面积22平方米,该房屋经上海市测绘院测绘建筑面积108.08平方米,建筑物层数4层。按照《虹镇老街地区瑞虹新城9号地块、10号地块旧区改造拆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认定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71.60平方米,未认定建筑面积36.50平方米。经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估价,评估单价为建筑面积16,993元/平方米。分户报告单于2010年11月5日送达原告户,其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估和鉴定。瑞虹公司于2010年12月2日、6日送达了《安置办法》及原告户的《虹镇老街XXX号地块居民动迁补偿安置方案告知单》。根据相关规定,该地块房屋拆迁的价格补贴系数标准为30%,地块的居住房屋评估均价为18,420元/平方米,瑞虹公司同意按18,920元/平方米计算,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原告户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总价为2,044,873.60元,含评估价格1,354,672元(18,920×71.6×100%)、套型面积补贴283,800元(18,920×15)、价格补贴406,401.60元(18,920×71.6×30%)。原告户可选择购置房源公示栏中未出售的四套二室二厅房屋,实行先签约先选房,其中宝杨地区的房源只能选购一套,选购房屋与被拆除房屋价值补偿差价互补,其他奖励和补贴按照《安置办法》规定计算发放。瑞虹公司与原告户多次协商,原告户不同意瑞虹公司的安置方案,要求八套动迁安置房屋,双方未达成协议,瑞虹公司遂向被告申请裁决。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8月9日、13日组织双方调解,原告等共有人出席调解,原告要求按其现居住的三楼、四楼面积根据国家政策安置离市区近的房源,第三人张子娟、张子成、张子寿、张子英共要求六套基地房源,瑞虹公司无法满足,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被告认为第三人对原告户的安置符合规定,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沪房管拆(2009)88号文)、虹府发(2010)9号文及《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裁决:张子荣、张子娟、张子成、张子寿、张子英户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沙虹路XXX弄XXX号,迁入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二室二厅、建筑面积75.06平方米,同号904室、二室二厅、建筑面积76.55平方米,同号1003室、二室二厅、建筑面积75.06平方米,同号1102室、二室二厅、建筑面积75.06平方米,四套房屋总价2,247,866.15元。被拆除房屋价值补偿差额202,992.55元,由该户支付给瑞虹公司;瑞虹公司另支付该户异地配套商品房补贴107,400元,未认定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补贴21,900元,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奖71,6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凭有效票据按实计算。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及依据:
1.裁决申请书、瑞虹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证明瑞虹公司申请内容及其基本情况;
2.沪虹房管拆许字(2010)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告、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及瑞虹新城九号地块拆迁委托合同,证明瑞虹公司2010年9月10日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实施单位为上海中虹(集团)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拆迁期限经批准暂至2014年3月9日。原告户的房屋隶属拆迁范围,被告裁决亦在拆迁期限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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