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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行初字第6号 (2)
  审理中,本院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香花桥派出所调查张鹏、唐建新、蒋辉、方有花以及陈家凤的询问笔录。经当庭出示,原、被告均无异议。
  同时,原告陈述:2012年2月3日涉案两间房屋被部分拆除。同年3月,两间房屋被全部强制拆除,电脑、立式空调(无法提供购买发票)损坏可能是因为当天下雨,被搬出屋外进水所致。
  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询问笔录摘抄、被告所提供的认定函、报警回执单与本案相关,双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双方出证意见、质证意见、陈述以及本院所调取的询问笔录,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2年1月30日,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出具认定函,认定:位于香花桥街道郏一村原农机仓库由方有花、陈家凤家建造的建筑物1栋,建筑面积21平方米,该建筑物未办理有关手续,属违法建筑。同日,被告向原告方有花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证认定,你所搭建的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责令你接到本告知书后立即停止建设,并于2012年2月2日前进行整改或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强行拆除,所造成的有关责任和损失自负。同年2月3日,前述房屋被部分强制拆除。当日9时30分,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香花桥派出所接警,报警人(街道拆违办)称在香花桥街道郏一村村部北面200米左右,有7、8人持砖头和榔头暴力抗法(拆违法建筑)。
  2013年12月18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以四原告不服被告2012年2月3日强行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复议申请超期为由不予受理。后四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及《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之规定,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为拆违实施部门,街道办事处应配合拆违实施部门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故被告作为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两间房屋2012年2月3日被部分强制拆除是否系被告实施。被告认为,其系配合其他职能部门予以涉案违法建筑的调查、取证、告知,并未参与实施强拆。对此,本院认为,从被告下发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来看,载明“逾期不拆,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将组织职能部门予以强制拆除”。其次,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来看,其中“张鹏”为被告拆违队队员、“唐建新”工作单位为香花桥街道城管大队、拆违队队员。另外,从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未有其他职能部门制作的拆除决定书等材料证实2012年2月3日强拆行为系其他部门所为。故涉案房屋于2012年2月3日部分拆除行为系被告实施。因被告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故其于2012年2月3日强制拆除涉案两间房屋超越其法定职权,显属违法。争议焦点二是被告拆除行为是否造成原告陈家凤、方德兰、方德胜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本院认为,询问笔录及视频等均无法证实被告在实施强拆过程对原告陈家凤、方德兰、方德胜造成人身伤害,其主张的医疗费等损失不予支持。关于原告陈家凤主张的财产损失,其中冰箱、房租、工人资金、汽车、饮料过期等损失均非被告强拆行为所直接造成,且涉案两间房屋系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权益遭受侵犯而产生的损失,本院难以支持;电脑、立式空调损坏并非本案所涉强拆行为引起,本院不予支持。结合现场视频,被告在房间内物品未予搬离前即实施强拆,原告陈家凤所主张的现金、香烟、衣物、被子等财产损失虽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亦应酌情予以赔偿。鉴于强制拆除行为已实施,且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本院应予确认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办事处2012年2月3日强制拆除香花桥街道郏一村原农机仓库内两间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家凤30,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家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方德兰、方德胜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拆违实施部门”)按照规划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分别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其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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