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玄刑初字第270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玄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县,汉族,研究生文化。2013年5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悦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3)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晖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新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晖,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尹悦红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晖与被告人余某达成和解协议,附带民事部分按调解处理。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9日7时许,被告人余某驾驶牌照为苏A×××××的小型轿车沿本市玄武区中山陵植物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琵琶湖附近,在超越同方向车辆时越过中心黄线行至路左,致沿植物园路由西向东骑自行车的符某从自行车上摔下,被余某所驾驶的车辆撞到,当场死亡。经鉴定,符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部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被告人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妻子电话报警,余某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余某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9日7时许,被告人余某驾驶牌照为苏A×××××的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玄武区中山陵植物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琵琶湖附近,在超越同方向车辆时越过中心黄线行至路左,致沿植物园路由西向东骑自行车的符某(男,殁年60岁)从自行车上摔下,后符某遭余某所驾驶的车辆撞击,当场死亡。经鉴定,符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部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被告人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明知其妻子林某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接受有关部门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人余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供认不讳。本案事实另有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相关机动车驾驶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痕迹鉴定意见及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林某、单某的证言及被告人余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余某在得知他人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其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国营
人民陪审员  窦玉龄
人民陪审员  孙晓彦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  宫宁宁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