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玄少刑初字第39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玄少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甲,男,1991年4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8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3)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甲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以来,被告人罗甲与余某某(已判刑)、罗乙(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2012年11月12日,被告人罗甲与余某某、罗乙骗得南京理工大学学生张某人民币7805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罗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罗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及相关证据均不持异议,被告人罗甲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2年9月以来,被告人罗甲与余某某(已判刑)、罗乙(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由余某某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谎称有二手IPONE4S手机出售,待与被害人谈妥价格后,余某某谎称手机将由物流公司邮寄并告知被害人与物流公司联系。后被告人罗甲与罗乙假扮物流公司工作人员,陆续以收取手机费、激活费等为由,让被害人将款汇至指定账户。2012年11月12日,被告人罗甲与余某某、罗乙以上述手段骗得南京理工大学学生张某人民币7805元。
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罗甲在广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审理中,被告人罗甲的亲属退缴了人民币7805元。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甲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同案余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予以印证。本案事实另有聊天记录,银行卡账户明细清单,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监控录像、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佐证。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材料,户籍证明材料证实了被告人罗甲的归案情况及自然情况。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均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罗甲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甲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止。)
二、退缴的赃款人民币7805元,予以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萍
代理审判员 李 杨
人民陪审员 杨 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夏 雪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