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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237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23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4月6日出生,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xxxxxxxxx(以上身份情况均为自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羁押,30日被刑事拘留,12月5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辩护人:韦剑卿,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4]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刘某、朱某、被害人杨某在本市荔湾区西?麦村东约xx号二楼宿舍发生口角,继而被害人杨某与刘某相互殴打,期间被害人杨某右额部受伤,后双方被送医院治疗。同日23时许,被害人杨某回到上述宿舍后持木棍殴打被告人李某及朱某,被告人李某持水果刀砍伤被害人杨某的腰部(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左腰部有锐器作用所致的软组织创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后逃离现场。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被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李某依法作出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幅度内进行量刑。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意见;2、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3、被告人李某的悔罪态度明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综上,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刘某、朱某、被害人杨某在本市荔湾区西?麦村东约xxx号二楼宿舍发生口角,后被害人杨某与刘某相互殴打,并致被害人杨某右额部受伤,后双方被送医院治疗。同日23时许,被害人杨某回到上述宿舍后持木棍殴打被告人李某及朱某,期间被告人李某持水果刀砍伤被害人杨某的腰部(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左腰部有锐器作用所致的软组织创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后被告人李某逃离现场。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被抓获。

另查明,2013年6月23日,被害人杨某因上述打斗行为被行政处罚。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杨某于2014年3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向被害人支付赔偿金共2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预审大队、东?派出所提供、出具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材料,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范某、刘某、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荔公(司)鉴(伤)字[2013]27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材料,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该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通过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对案发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辩护人该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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