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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21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21号



原告:中国银行。

负责人:孙某,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某,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某,男,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沅江市共华镇安兰村九村民组177号。

被告:陈某,女,汉族,1965年4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诉被告黄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结清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邓咏诗



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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