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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02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02号
原告:中国银行。
负责人:孙某,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某,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某,男,汉族,1984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桂某,男,汉族,1961年9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诉被告郭某、桂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以两被告已还清全部贷款及本案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7元、诉讼保全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邓咏诗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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