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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74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74号
原告:罗某,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
被告:冯某,男,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邓咏诗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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