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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二涉初字第18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荔法民二涉初字第18号
原告:卢某,男,1962年1月2日出生,香港居民。
被告:杨某,男,汉族,1954年1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东坚
代理审判员 陈文福
代理审判员 邓咏诗
二0一四年五月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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