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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72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72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1961年8月22日出生

被告:冯某,男,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邓咏诗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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