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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48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48号



原告: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邓某,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邓咏诗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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