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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3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35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某,女,汉族,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勇


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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