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1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10号



原告:廖某某,女,汉族,1975年4月13日出生,住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街道塘尾村民委员会某某村民小组。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负责人:朱某某。
被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惠州大亚湾西区街道塘尾村民委员会某某村民小组、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彭斌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凯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