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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9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92号



原告: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皮某某,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1962年6月17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潘某某,女,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某某、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周 勇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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