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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6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6号
原告: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皮某某,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女,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勇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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