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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6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68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惠州大亚湾。
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勇
二○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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