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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94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940号



原告:杭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告涉嫌合同诈骗,本院已通知大亚湾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移送有关材料,该局已立案侦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46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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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李海仁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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