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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47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47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
原告委托代理人:蔡某,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惠州大亚湾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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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李海仁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海婷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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