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津法行初字第00022号(3)
    维持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一大队作出的NO.1233779《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迎春
代理审判员  陈利斌
人民陪审员 周存秀



二0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蜀舟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