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306号
凡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306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甲,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

被告人凡某某,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因本案于2013年6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3)1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国庆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甲,被告人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凡某某与被害人焦某甲在我市东凤镇东凤大道南71号优宝电器厂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遂欲将焦某甲砍死。随后,被告人凡某某从其位于东凤镇北社路八巷1号的出租屋拿菜刀返回优宝电器厂,在该厂的抛光车间内趁被害人焦某甲工作不备,持刀砍击被害人焦某甲的头部左后方。被害人焦某甲被砍伤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凡某某即放弃继续追砍。随后,被告人凡某某在现场被接报赶至的公安人员查获。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焦某甲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及出示了被害人焦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焦某乙、范某某、田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相关书证、物证、被告人凡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凡某某在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甲以被告人凡某某的行为伤害其身体为由,请求判令被告人凡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987.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甲提供了中山市东凤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及医疗费发票、中山市优宝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等证据以证实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人凡某某辩称没有杀害被害人焦某甲的故意,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甲所提的诉讼请求除护理费外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凡某某与被害人焦某甲在中山市东凤镇东凤大道南71号优宝电器厂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加上此前的积怨,遂企图将焦某甲砍死。随后,被告人凡某某从其位于东凤镇北社路八巷1号的出租屋取菜刀返回优宝电器厂,在该厂的抛光车间内趁被害人焦某甲工作不备之机,持刀砍击被害人焦某甲的头部左后方。被害人焦某甲被砍伤后逃脱现场,被告人凡某某即放弃继续追砍。随后,被告人凡某某在现场被接报赶至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害人焦某甲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

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甲提供的损害赔偿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甲所受损失为:医疗费3987.2元(根据中山市东凤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发票计算)、误工费2700元(按双方庭审确认的数额)、护理费91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甲住院共13天,按护理费标准70元/天计算),合计7597.2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焦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1日上午8时许,我在优宝电器厂工作期间,因要求被告人凡某某将不合格产品返工而与他发生争执,过程中凡某某扬言要拿刀砍死我,当时我以为是气话而没有理会。不久,凡某某突然从我身后持刀砍击我头部,我被砍伤后立即逃往该厂办公室向同事求救,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其对被告人凡某某进行了辨认。

2.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兴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证实,2013年6月1日上午9时许,公安人员接报后赶到东凤镇东凤大道南71号优宝电器厂将被告人凡某某抓获归案,并从该厂的车间主管田某某处扣押被告人凡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菜刀1把。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凤镇东凤大道南71号优宝电器厂的抛光车间。

4.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焦某甲的左枕部及左耳廓多处创口及划伤,均边缘整齐,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左枕部该创口162.5px、左耳廓前缘创口12.5px,后缘创口25px,损伤程度未达轻伤。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