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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刑初字第0011号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润刑初字第0011号
公诉机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女,1990年3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吸毒,分别于2011年3月、2012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3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侯审,于2014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间,被告人庄某先后在本市润州区红星桃花源、合盛宾馆及本市京口区酒海街荷花楼旅社等处三次容留曹某、蔡某、吕某等人吸食冰毒。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庄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庄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间,被告人庄某先后在本市润州区红星桃花源、合盛宾馆及本市京口区酒海街荷花楼旅社等处三次容留曹某、蔡某、吕某等人吸食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庄某在其租住的本市润州区红星桃花源13幢803室内,容留蔡某、曹某两个吸食冰毒一次。
2、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庄某在本市润州区中山西路合盛宾馆8032房间内容留蔡某、吕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庄某在本市京口区酒海街荷花旅社205房间内容留蔡某、吕某吸食冰毒一次。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庄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吕某、蔡某、曹某、沈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尿样提取流程表、尿样检测记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某、相关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起从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梅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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