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刑初字第00207号(2)
一、被告人汤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五、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六、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上列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七、作案工具麻将牌1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珏宇
人民陪审员 施效民
人民陪审员 孔金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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