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刑初字第54号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天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XX,女,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吸毒于1999年12月被强制戒毒三个月;曾因吸毒于2001年9月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吸毒于2008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1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顾XX在常州市府西花园北门口对面的华夏银行门口,向吸毒人员沈XX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包,重1克,得款人民币500元。
2、2013年11月13日22时左右,吸毒人员沈XX在公安人员控制下,经电话联系被告人顾XX并约定毒品交易后,被告人顾全华在常州市府西花园北门口,向沈XX贩卖毒品1包,得款人民币300元。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沈XX身上查获毒品1包,在被告人顾XX身上查获毒赃人民币300元。经鉴定,上述从沈XX身上查获的毒品1包净重为0.4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局前街派出所提供的人民币300元已由该所收回。
被告人顾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在上述时间、地点贩卖毒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顾XX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未到庭证人沈XX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称重记录、物证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清点记录、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常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收据、尿样检测记录、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局前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本院(2011)天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治安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XX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顾XX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不满十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顾XX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XX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贩卖毒品存在特情介入因素,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顾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顾X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14年10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顾XX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对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朱兆林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