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47号(2)
一、维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定罪部分以及第(二)项;
二、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易建明
审 判 员  文方遒
代理审判员  邓瑞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琪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