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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40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4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化名老林,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因本案于2013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梁锡兼、黎明,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15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韦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林某及其辩护人梁锡兼、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9月27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在本市越秀区东亚大酒店340房内,通过同案人甘竞生(另案处理)以人民币204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林水寿(另案处理)贩卖2包冰毒。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林某携毒资逃离现场。12时许,公安人员在东亚大酒店内将同案人甘竞生、林水寿等人抓获,在林水寿身上缴获白色晶体4包(经鉴定净重118.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9.5%)等毒品。
2013年5月5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白云区金湖大厦金安楼B503房搜查另一贩卖毒品人员住址时将前来该地址的被告人林某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经原审法庭质证、采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林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某提出上诉称:其于2012年9月27日当天未去过东亚大酒店,也不认识甘竞生、林水寿、陈某甲、陈某乙,也未贩卖过毒品,亦未使用过尾号为55884的电话号码,且于2013年才搬入所租住的白云区京溪古道牌坊旁单车档二楼的房屋,请求判处其无罪。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原判认定林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一)2012年9月27日的东亚大酒店视频不能清晰看清人体面貌,因此,不能确定与甘竞生一起的人即是林某;同案人甘竞生在不知悉老林姓名、林水寿在不知悉与阿歪一起到房间的人是老林的情况下,在辨认笔录中分别指认该人是林某及老林,表述内容客观性存疑;陈某乙指认不能看清人体详细面貌的视频中的人是林某存疑;林某没有使用过号码为158××××5884的手机,也没有入住东亚大酒店304房的入住记录,且视频截图中与甘竞生一起的人胸肌与林某存在一定差异,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林某于2012年9月27日到过东亚大酒店;(二)甘竞生曾供述贩卖毒品当日与老林通过三次电话,但通话记录显示其号码为131××××4367的电话与158××××5884的手机当日只通过一次电话,同时9月26日最后一次通话时间是22时46分,而陈某甲、林水寿供述系9月27日0时才入住东亚大酒店,并在入住后才告知甘竞生入住酒店情况,而甘竞生供述老林在11时36分就打电话说快到东亚大酒店了,故使用号码为158××××5884的老林不是当天来东亚大酒店的人,也不是贩卖毒品者,从而印证林某没有贩毒;(三)即使视频中与甘竞生一起出现的老林就是林某,但并不能证明老林携带毒品进入304房,且甘竞生、林水寿的供述亦不足以证实老林携带毒品贩卖,同时甘竞生与老林在酒店大堂交付毒资亦不符合常理,故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实林某贩卖毒品给林水寿;(四)陈某乙、甘竞生未供述林某具体房号,也未对房屋进行辨认,不能证明两人所说的房屋就是林某所租住的房屋,且陈某乙证实是2012年8月到过老林家,而林某供述是2013年才租住该房,故不足以证实陈某乙、甘竞生、林某所称地址一致;(五)本案所有对老林的辨认均发生在林某被抓获后,且没有相关证据证实粤A×××××车辆为林某所有,加之之前未发现林某有违法犯罪事实,故不能确认林某就是老林;(六)甘竞生、林水寿供称交易的毒品是两包,而原判认定是4包,数量与贩卖数量不符。综上,请求判处林某无罪。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7日11时40分许,上诉人林某在本市越秀区东亚大酒店340房内,通过同案人甘竞生(另案处理)以人民币204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林水寿(另案处理)贩卖2包冰毒。交易完成后,上诉人林某携毒资离开。12时许,公安人员在东亚大酒店内将同案人甘竞生、林水寿等人抓获,在林水寿身上缴获白色晶体4包(经鉴定净重118.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9.5%)等毒品。2013年5月5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白云区金湖大厦金安楼B503房搜查另一涉嫌贩卖毒品人员的住址时将来到该地址的上诉人林某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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