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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40号(2)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二审庭审公开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人甘竞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2年9月26日下午,陈某甲打电话说他和林水寿从珠海回广州,问其能否拿到两三盒“猪肉”(指冰毒),其说可以帮他找找看,并叫他和林水寿到陵园西路的“常来饭店”时再联系。当晚21时许,其叫上女朋友陈某乙和“军仔”与陈某甲、林水寿在“常来饭店”见面吃饭。饭后陈某乙和“军仔”先离开了,陈某甲提出去“玩一下”(即吸食毒品),其就带他们两人去到陈某乙的住处广州市越秀区皋园13号406房,陈某乙当时也在。其拿出少量冰毒、陈某甲拿出少量麻果交换吸食,林水寿、陈某乙也在一起吸食。林水寿吸食过其的冰毒和陈某甲的麻果后,认为质量不错,就决定购买,冰毒打算买两盒,麻果就没说买多少。林水寿叫其帮忙问冰毒的价钱,其就打电话给冰毒卖家“老林”,“老林”说暂时没货,第二天才能答复。林水寿就提出找宾馆住下再说,其送了两克冰毒给林水寿“玩”,之后陈某甲和林水寿离开了陈某乙的住处。9月27日零时许,陈某甲打电话说他和林水寿入住长堤大马路东亚大酒店340房,并要其将他存放在其处的大约500粒麻果带过去给他。1时30分许,其从陈某乙的住处拿出陈某甲的那包麻果带去东亚大酒店340房给陈某甲,陈某甲再交给了林水寿。上午10时30分左右,其回到东亚大酒店340房,“老林”打电话说有货,一盒50克1万元。其问林水寿要多少货,林水寿说他只有20400元,想要2盒加20克冰毒,即共120克冰毒行不行。其就打电话问“老林”,“老林”说可以,提出要现金交易。其与林水寿沟通,林水寿离开酒店去银行取了20000元人民币回到340房给其过目,其就叫“老林”拿冰毒过来和林水寿交易。11时45分左右,“老林”打电话说快到酒店了,其就到酒店门口带“老林”到340房交易。进入房间后,“老林”从裤袋里拿出两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交给林水寿,林水寿将准备好的放在梳妆台面上用白色塑料包装的20400元人民币交给“老林”,其和“老林”离开340房,在酒店大堂数钱,一共是20400元,“老林”说数对了就走了,其又回340房闲坐了一会。12时30分许,其离开340房走到大堂电梯出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其裆部搜出毒品海洛因三小包,冰毒两小包,麻果两粒。这些毒品都是朋友聚会时“玩”剩的,留在身上方便自己吸食。“老林”是其半年前打麻将时认识的,汕头人,四十多岁,体型偏瘦,住在三九脑科医院对面京溪古道牌坊旁边修自行车档口旁的门口上去二楼右手边第一间房,其曾经带女朋友陈某乙去过那里找“老林”。经辨认,其指认上诉人林某即为“老林”。
2、同案人林水寿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2年9月25日其去珠海收工程款,陈某甲打电话问其在哪,知道其在珠海收工程款后就到珠海找其,要卖毒品给其,其经不住他的纠缠就答应跟其到广州看看。9月26日18时30分,他俩一起从珠海坐大巴到广州,然后到广州陵园西路的“常来酒家”,陈某甲打电话给甘竞生。21时许,甘竞生和陈某乙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一同过来吃饭。吃饭期间,陈某甲、甘竞生问其打算拿多少货,其说先看看。饭后陈某乙和那名不认识的男子先走了,甘竞生说去他家里坐坐试试货,就带他们去到他和陈某乙住的地方,当时陈某乙也在。甘竞生拿出少量冰毒和麻果,他们就在房间里吸食冰毒和麻果。陈某甲和甘竞生都在问准备拿多少货,陈某甲说麻果每粒7元,甘竞生说冰毒1盒50克8500元,其说回去看看有没有钱再说。甘竞生给了其2颗冰毒,说到时一起结账。之后陈某甲带其到东亚酒店开房,房间是340房,开房应该是在晚上12点左右。之后陈某甲问其要买麻古的钱,其先给他2000元,他就通知甘竞生把麻古带到酒店。9月27日10时许,陈某甲到340房问其要不要拿冰毒,其说不知道有没有钱,要去银行看看,其和陈某甲一起到附近的农业银行柜员机,看到有钱,就取了20000元,其打算除了买毒品之外去陵园西路买手机。返回酒店大堂时看见甘竞生,甘竞生问其要不要拿点冰毒,其说拿不拿都无所谓,其只有20000元。甘竞生就打电话给冰毒卖家送冰毒过来。回房间后,其问甘竞生要给多少钱买冰毒,甘竞生叫其准备20400元。其将20400元放在梳妆台上。11时45分左右,甘竞生到酒店大堂接到毒品卖家,后和一个中年男子进入房间,那中年男子拿出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放在房间的梳妆台上,其问甘竞生有多少冰毒,甘竞生说是120克。接着甘竞生将其放在梳妆台上的20400元拿走,还从其买的那包冰毒里拿走了1粒冰毒,然后就和那个中年男子离开了。其用从珠海带的电子秤称那包冰毒,不够120克,但因为是自己吸食的,少点就算了。陈某甲说拿点冰毒去“玩”,其不好意思拒绝,就让他拿走2粒冰毒。经辨认,其指认上诉人林某即是向其出售冰毒的男子。
3、证人陈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2012年9月26日18时许,其和朋友“阿超”乘大巴从珠海香洲前往广州。21时许到达广州市越秀区陵园西路,其叫了朋友“阿歪”出来在陵园西的一家大排档吃饭,当时有其、“阿超”、“阿歪”和他女朋友及另外一名男子。吃完饭后,“阿歪”女朋友和另一男子先走了。“阿歪”提出先上他家吸毒,于是他们三人一同去到“阿歪”家中。进屋以后,见到“阿歪”的女朋友在家里,他们四人一同在“阿歪”家里吸毒。玩了一会,“阿超”提出先找个地方住下,其就带“阿超”入住了其家附近的东亚大酒店340房。上午10时许,其和“阿超”、“阿歪”在酒店大堂会了面,又回到340房“玩”了一会冰毒。约11点半,“阿歪”走出房门。10分钟后,“阿歪”带着一个男子回到房间,他们三人在干什么其不清楚。过了约两分钟“阿歪”和那名男子离开了房间,过了一会其离开房间准备回家,刚到酒店大堂电梯出口处就被公安人员抓获。经辨认,其指认上诉人林某好像是和“阿歪”到房间的陌生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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