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知刑初字第76号(2)
2、SEIKO、Dior、ROLEX、CASIO、TAGHEUER、HUBLOT、LONGINES、RADO、MONTBLANC、FRANCKMULLER、CK、BVLGARI、OMEGA、VACHERONCONSTANTIN、TISSOT、CHANEL、CARTIER、CHOPARD、BURBERRY、PIAGET、PATEKPHILIPPE、IWC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代理人委托书,证实上述品牌公司委托、授权北京精萃知识产权公司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3、公安机关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到广州市越秀区****房进行搜查并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及送货单的情况。
4、送货单65张(经被告人陈某某签名确认),证实被告人销售手表的情况。
5、查获假冒商标手表的现场照片。
6、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实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房查获的3150块手表产品均不是有关品牌公司所生产,这些产品质量低劣,所用的商标是假冒有关品牌公司的注册商标。
7、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65份送货单,其中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6月1日期间送货单42份,涉及销售金额人民币291566元。
8、穗越价鉴(2013)3137号关于假冒“TISSOT”手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假冒“TISSOT”手表70只,单价4250元,鉴定总值297500元。
9、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租赁广州市越秀区****房,租赁时间是从2012年7月1日-6月30日止。
10、广州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设立该公司,并注册**商标用于手表等商品。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根据举报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情况。
12、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5日公安人员到其****房检查,发现档内有很多ROLEX、CK、CASIO等二十三种牌子的手表,怀疑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将其带回公安机关。****钟表城是其租赁的,用于经营手表生意。其主要经营销售假冒杂牌手表,是厂家送手表到其档口,其销售的手表大部分都是假冒外国品牌的,如ROLEX、CASIO、RADO等牌子,****钟表城是从2013年1月份才开始做销售假冒手表的。
12、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称被告人已销售金额中包括了销售自有品牌手表的金额,以及其自2013年春节后开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对此,经查证,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自2013年1月开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且有被告人陈某某签名确认的销售单据送货单佐证,法庭上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其不能区分辨认销售单据送货单销售的具体品牌,因此对被告人陈某某的前述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被告人的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未售出,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涉案赃物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3150块(详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由扣押机关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白江燕
人民陪审员 黄 岷
人民陪审员 顾文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范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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