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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168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路X号阁楼。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2月23日,被告人郑某在广州市荔湾区六二三路公交车站2号站后面茶叶店,以帮被害人刘某某手机系统为由,骗走刘某的HTCg21型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64元)。
2、2013年4月8日,被告人郑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杨仁巷南街40号一楼的“文”发廊,以帮被害人陈某甲维修手机为由,骗走陈某甲的IPHONE4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60元)。
3、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郑某在广州市荔湾区和平东路光扬市场G08档,以帮被害人龙某维修手机为由,骗得龙某的IPHONE4S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61元)。
4、2013年8月17日,被告人郑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医国街明明发廊去到广州市越秀区医国街“明明”发廊,以更换此前销售给被害人麦某甲的手机为由,骗得麦某甲的9300三星手机1台,同时以帮被害人蔡某甲的手机升级为由,骗得蔡某甲的Iphone4s手机1台。
5、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郑某在广州市越秀区绿荫路盛贤旧货交易市场A1082B档,以购买手机为由,骗走被害人饶某甲的IPHONE4S手机1台。
6、2013年9月9日,被告人郑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北村的台湾连锁理发店,以帮被害人颜某甲的手机杀毒为由,骗得颜某甲的三星N7100手机1台。
7、2013年9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在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路光雅里83号秀娟美容院,以帮被害人罗某甲的手机杀毒为由,骗得罗某甲的Iphone4s手机1台。
8、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郑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沿江西路47号南方国际数码城,以代为购买手机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甲的现金人民币30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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