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396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396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文盲,无业,(以上情况均为自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羁押,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4)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邓某携带红色药丸2包(经鉴定,净重182.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13%)到本市荔湾区百花路6号花地人家B栋1401房内,与吸毒人员邵某、魏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上述毒品。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某供认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缴获的毒品(已拍照存档),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赃证财物保管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证人邵某、李某、魏某、黄某的证言及其辨认被告人邓某的照片笔录,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3)4218号化验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指纹查对信息通知书以及穗荔公(司)鉴(痕)字(2013)93号手印鉴定书、穗公(荔刑)勘(2013)238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邓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6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毒品红色药丸2包(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国文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燕娜
陈仁兰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