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006号(3)
四、依法扣押的赃款26万元发还给被害人;扣押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均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瑞华
人民陪审员  邓凯儿
人民陪审员  何惠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金超
刘雪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