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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006号(3)
四、依法扣押的赃款26万元发还给被害人;扣押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均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瑞华
人民陪审员 邓凯儿
人民陪审员 何惠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金超
刘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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